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台菲跨國婚姻申請程序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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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程序已久,請自行上TECO的網站查詢

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申請跨國婚姻驗證與簽證人士,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I. 申請適婚證明
一、中華民國公民擬與菲律賓國人或其他外國人士在菲律賓境內結婚者,依菲國相關法令,應先向本處申請核發適婚證明,並應先備妥下列文件:
a. 國人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乙份
b. 國人之經地方法院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單身宣誓書,並請提供工作證明乙份。
c. 國人護照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d. 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請繳菲國家統計局所發之單身證明及出生證明各一份,均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後加貼印花,並請將全份文件另為影印乙份。
*請注意: 本處僅受理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十二歲始作登記之遲登出生證明,或文件修正處超過三項以上者,須完成法院身分判定(court decision on the assumption of identity),並提供足資採信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二十一歲遲登者,得不予受理。
e. 男女雙方分別填寫之基本資料各乙份
f. 經驗證之菲籍配偶身心健康檢查(含HIV檢測)證明各乙份。
g. 男女雙方可直接充分溝通之證明如:最近三個月內之來往書信,雙方曾長期往來之相片或其他紀錄(正本核閱後退還)。
h. 男女雙方或一方倘屬無業或長期失業者,應提供財力證明,無法提供者則請由供養其生活者出具證明。
二、經本處核發國人適婚證明俾向菲國地方政府申請婚姻許可者,可於領取適婚證明同時預約至少四十五天後之面談期日。
II. 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簽證、面談
三、面談當日應備齊下列文件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簽證並繳費:
a. 詳填驗證申請表
b. 夫妻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女方菲護照宜冠夫姓。
c. 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核發之結婚證書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d. 中文姓名聲明書。
e. 菲國良民證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f. 菲籍配偶單身證明(倘結婚前懷孕),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g. 詳填簽證申請表。
h. 最近三個月拍攝之白色背景2吋彩色照片兩張。
*請注意:請先自行詳細核對證書內各項登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日期等,倘有錯誤,並應即時向原核發單位補正,否則屆時本處將無法就記載不實之文件逕予驗證。
III. 面談後(立即將面談結果告知當事人)
四、通過面談者:
a. 經面談確認男女雙方確具可直接充分溝通能力以達互婚協議且無家庭營生困難,外籍配偶之身 分與證件並經查證無虞者,將辦理文件驗證事宜。
b. 持經驗證之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1份中文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應登載菲籍配偶姓名、雙方結婚日期及結婚登記日期等事項。菲籍配偶(本人或委託他人)將該戶籍謄本送交本處領務大廳10號櫃檯,本處審核後將核發適當簽證。
五、經面談或查證發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將婉復結婚證書驗證申請,必要時,並視情節輕重扣置相關文件轉交菲國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a.外籍配偶曾冒用他人身分或持用偽變造文件者;
b.外籍配偶在台期間曾有逾期停留、擅離職守、無故解約等違規情事者;
c.男女一方身罹殘疾重症或傳染病,不宜從事夫妻生活者;
d.國人曾有兩次(含)以上離婚紀錄,或曾與大陸籍或其他外國籍人結婚又離異者,其婚姻經營能力可虞者;
e.男性國人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低少且缺乏工作技能,難以獨力負擔我國最低水準之家計生活;
f.男性外籍配偶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且缺乏工作技能,赴台應徵工作困難,難以負擔家計者;
g.女性外籍配偶教育程度低落,或曾受中、高等教育卻無工作意願而長期依賴他人生活者
h.男女雙方缺乏具體溝通能力,雖經一段時期交往仍無法充分瞭解彼此之身家背景,決定結婚顯屬匆促者;
i.其他足以認定外籍配偶赴台將造成我國社會負擔者。
六、面談未通過者,可辦理文件證明退費,惟簽證費不退費。
IV.陳情再議
七、因第五項所列各點無法完成結婚證書驗證程序者,除觸法違規情節重大致使當事人之結婚效力可虞者外,其餘可於六十天內提出陳情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以供參處:
a. 駐在國或我國之相關司法、行政及醫療機關構出具之裁決書或證明函;
b. 可查證之財力資助或工作資歷證明;
c. 雙方近期內密切聯繫之書信或通話紀錄;
d. 女性外籍配偶已有身孕之醫檢證明;
e. 其他原有可虞狀況業已改善之證明。
八、有關陳情經本處審理認為可資採信者,將再請當事人來處面談確認並酌情核發當事人外籍配偶短期簽證以供赴台探親。
附記:
***長期旅居菲律賓之我國籍人士已與當地人結婚,其外籍配偶擬以探依親名義申請赴台簽證,比照前述有關結婚證書驗證及面談程序辦理。
***非歸化之在台定居有戶籍國民與菲律賓人或其他非我國人士在菲結婚,倘屬仲介安排且未向本處申請適婚證明者,本處不受理其及外籍配偶之結婚證書驗證與簽證申請。
***前因婚姻關係赴台定居後歸化我國籍之女性菲裔國人,倘因離婚或配偶死亡而另嫁菲籍男士者,依菲國一般女子嫁夫隨夫之民情國俗並基於相對待遇考量,本處原則不受理其結婚證書驗證,至於簽證申請則依一般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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