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菲籍配偶在台體檢單位

在台灣體檢不需要再經過驗證,可節省下不少的時間及費用。
準備文件為菲籍護照、ARC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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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 2015-07-06 ) 

請先洽詢醫院受理健康檢查的時間,再行前往。部分醫院需事先預約。

編號
醫 院
代 碼
醫院名稱
醫 院
所在地
指定效期
1C01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市 自105年6月1日起
 暫停外國人健檢業務
2C03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基隆市 至107年12月31日
3A05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臺北市 至106年12月31日
4A06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總院)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A07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6A08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7A09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8A10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和平)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9A11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0A14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臺北市 至107年12月31日
11A15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臺北市 至106年12月31日
12A17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3A19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4H01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新北市 至108年6月30日
15H03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新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6H04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新店總院)新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7H06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新北市 至108年6月30日
18H07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新北市 至106年12月31日
19I01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0I02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1I03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桃園市 至107年6月30日
22I04敏盛綜合醫院(三民院區)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3I05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4I06壢新醫院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5I07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桃園市 至107年12月31日
26I08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7D0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新竹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8W01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苗栗縣 至105年12月31日
29W02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苗栗縣 至107年6月30日
30E01臺中榮民總醫院臺中市 至107年12月31日
31E0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市 至107年6月30日
32E06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臺中市 至106年12月31日
33E07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臺中市 至106年6月30日
34K01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臺中市 至106年12月31日
35K03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臺中市 至107年6月30日
36K06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臺中市 至106年12月31日
37K08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臺中市 至107年6月30日
38L02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化總院)彰化縣 至106年12月31日
39L03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彰化市)彰化縣 至107年6月30日
40L04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彰化縣 至106年12月31日
41X01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南投縣 至107年12月31日
42V0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斗六院區)雲林縣 自98年12月17日起受理健檢
43G01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嘉義市 至106年12月31日
44G03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嘉義市 至106年12月31日
45T02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嘉義縣 至107年6月30日
46T03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嘉義縣 至107年12月31日
47F01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南市 至108年6月30日
48F02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臺南市 至107年12月31日
49F03台南市立醫院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0F05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1F06郭綜合醫院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2M01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永康院區)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3M02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4B02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 至107年6月30日
55B04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高雄市 至106年12月31日
56B06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高雄市 至107年6月30日
57B07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高雄市 至107年6月30日
58B08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高雄市 至105年12月31日
59N01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市 至106年12月31日
60N02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高雄市 至106年12月31日
61U02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屏東縣 至106年6月30日
62U03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屏東縣 至107年12月31日
63J01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 至107年6月30日
64J02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宜蘭縣 至107年6月30日
65J03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宜蘭縣 至108年6月30日
66O02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花蓮縣 至106年12月31日
67O03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花蓮縣 至106年12月31日
68O04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縣 自99年12月14日起受理健檢
69P01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臺東縣 至107年6月30日
70Q01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澎湖縣 至107年6月30日
71Q02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澎湖縣 至107年6月30日
72R02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金門縣 至107年6月30日
73S01連江縣立醫院連江縣 至107年6月30日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委託辦理適婚能力證明

TECO開放讓菲籍配偶代辦適婚能力證明 只要去地方法院辦理委託書或授權書即可...格式沒有同一,各公證處有不一樣的格式。 把你的文件及委託書寄給你的未婚妻(夫),就可以辦理了。 寄到菲律賓的文件如下: 1. 文件證明申請表 2. 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最近三個月中、英文戶籍謄本(含詳細紀事) 3. 工作證明或在臺勞保紀錄乙份 4. 護照所有內頁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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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結婚攻略

有一個觀念要先建立好,你是在菲律賓結婚,所以菲藉配偶要先去當地問怎麼跟外國人結婚,要如何申請及需要的文件。 申請結婚許可(married license)需要的文件之一就是適婚能力證明(legal capacity),適婚能力證明就需要在駐菲代表處申請,需要的文件都有寫出來,結婚許可有十天以上的宣告期,期間不得作結婚登記,否則無效。 結婚當天結婚書約(certificate of marriage)經公證人及雙方簽名後,送到NSO登記結婚,之後去NBI申請良名證(冠夫姓,菲藉男配偶不用),差不多一個月後會拿到結婚證書(marriage contract),拿良名證及結婚證書去菲國外交部驗證及申請新的護照( 菲藉女配偶冠夫姓,男配偶不必換護照)之後去CFO(Counsel on Filipinos overseas)上課,在護照上貼上CFO標籤(菲國政府要求移民簽證必需要有這CFO標籤才能出境)。 面試時要交的文件準備好,面試通過後還會有課程要上,同時間的文件會寄來台灣去戶口登記,並申請一份戶藉騰本給菲藉配偶申請來台簽證,他就能來台灣了! 倘經本處面談通過,本處將依面談結果核發適當的依親簽證,如60天可延不可改辦居留,或60天可延依親簽證,或居留簽證等,惟菲籍女配偶向本處申請依親簽證時護照應冠夫姓。 來台後在15天內去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簽證有兩種,一種是居留證(resident visa),另一種是停留證(Visitor Visa)。 居留證能直接去申請外僑居留證。 停留證則是短期的,需要先去體檢及其他文件才能申請居留證。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於境內獲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或取得居留簽證後15 日內,至居留地服務站申辦居留證(否則罰鍰為新臺幣 2,000至10,000元)。 以上是大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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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結婚請假天數

結婚請假天數 

這應該是大部份的人最煩腦的問題了,到底要請假幾天才夠? 最少要去菲律賓2趟,第一趟申請適婚證書到結婚後回台,待在菲律賓的時間長達17天以上,第二趟去面試。 

去teco申請適婚證書急件第三天下午可拿到,第四天拿著適婚證書去菲藉配偶的地方政府申請結婚證,他們會安排課程上課,請菲藉配偶先問何時有課程,時間安排好,十天的宣告期後,結婚證生效辦理結婚後回台。

3天辦理適婚證書,第4天開始算10天的宣告期,2次的六日總共17天。

也可分3趟去,第一趟去申請適婚證書後馬上去菲藉配偶家申請結婚證(注意上課時間)然後回台,等宣告期過後結婚證生效,第二趟去結婚,第三趟再去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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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交流區

菲律賓結婚交流

點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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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僑居留證

  •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
  • 線上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來台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 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居留簽證來台者,須於入境次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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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時應準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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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程序已久,請自行上TECO的網站查詢

面談當日應備齊下列文件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簽證並繳費:
a. 詳填驗證申請表
b. 夫妻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女方菲護照宜冠夫姓。
c. 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核發之結婚證書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d. 中文姓名聲明書。
e. 菲國良民證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f. 菲籍配偶單身證明(倘結婚前懷孕),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g. 詳填簽證申請表。
h. 最近三個月拍攝之白色背景2吋彩色照片兩張。
*請注意:請先自行詳細核對證書內各項登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日期等,倘有錯誤,並應即時向原核發單位補正,否則屆時本處將無法就記載不實之文件逕予驗證。

菲律賓結婚流程

到TECO申請適婚證明(legal capacity)並預約面試日期,急件第三天可領取,拿著適婚證明到菲藉配偶的市公所(municipality)申請結婚證(married license),會有婚前課程(seminar ),請配偶先問當地的課程時間及你是否可以不需出席,依照各地方規定有10天以上的宣告期(不含假日),之後結婚證生效就可以辦理結婚,依雙方意願選擇結婚方式,到法院公證、請公證人去餐廳證婚及教堂婚禮等,之後女方冠上夫姓申請新良民證,結婚證書(marry contract)在一個月後NSO發下來,拿著結婚證書及良民證去菲國外交部驗證並貼上印花和申請新的護照,再來是面試,面試通過後,TECO會安排菲藉配偶上課,TECO驗證後的文件請配偶或代辦寄來台灣,拿著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及文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並申請一份戶藉謄本寄給配偶或代辦去TECO申請簽證,之後就能來台跟你團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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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指定體檢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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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DITED HOSPITALS, CLINICS & MEDICAL CENTERS

PHILIPPINE MEDICAL TEST SYSTEM ARGUELLES MEDICAL CLINIC, INC.
RM. 202-205 Ben-Lor Bldg. 1277 Zobel Roxas St.,
1184 Quezon Avenue, Quezon City Malate, Manila
Tel: 373-68-58 ; 371-20-47 Tel: 525-74-57 ; 525-78-29 ; 525-76-11
Fax: 371-20-47 Fax: 526-80-52

RUBEN C. BARTOLOME M.D. CLINIC S.M. LAZO MEDICAL CLINIC

South Syquia Apartments 1755 Taft Avenue Cor. J. Nakpil
2021 M.H. Del Pilar St., Malate, Manila Malate, Manila
Tel: 525-11-56 ; Telefax: 521-38-57 Tel.: 524-18-91 to 98
Fax: 303-85-73 ; 303-85-72 Fax: 524-63-25

PHYSICIANS’ DIAGNOSTIC SERVICES ST. PETER PAUL MEDICAL CLINIC

CENTER Pierre Ample Bldg. Cor. Flores St..
4/F Physicians Tower A. Mabini Ermita, Manila Rm. 301-302;304
533 United Nations Avenue, Metro Manila Tel: 528-19-95 to 96 ; 536-13-62
Tel: 524-06-26 to 28 ; 521-49-67 Fax: 523-03-31
Fax: 523-78-33 ; 522-42-23

MANILA DOCTOR’S HOSPITAL ST MARTIN POLYCLINIC, INC.
932 United Nations Avenue, Metro Manila Ground Floor, Don Santiago Bldg.,
Tel.: 524-30-11 ; 524-30-41 Taft Avenue, Manila
Fax: 523-91-14 Tel: 526-09-02 ; 525-38-66

OUR LADY OF FATIMA CLINIC GOOD HEALTH DIAGNOSTIC CENTER., INC.

3rd Floor Don Lorenzo Bldg., 3rd Floor, Young Trade Bldg.
889 P. Paredes Cor. Nicanor Reyes St., Gen. Malvar Ave. Cor. Aguinaldo
Sampaloc, Manila Araneta Center, Cubao, Quezon city
Tel: 735-46-20 ; 735-45-66 Tel: 911-02-82 ; 911-89-19
Fax: 735-15-46 Fax: 912-64-44

PHYSICIANS’ DIAGNOSTIC CENTER SAN MARCELINO MEDICAL CLINIC

(CEBU) 2118 Leon Guinto Street
104 F. Ramos Cor. Junguera St., Malate, Manila
Cebu City Tel: 400-07-55; 400-45-74; 484-17-73
Tel: (032)254-37-07; (032)254-17-78 Fax: 523-03-82

Fax: (032)254-37-07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菲律賓人應準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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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程序已久,請自行上TECO的網站查詢

菲律賓人應準備之文件DOCUMENTS REQUIRED FOR FILIPINO FIANCE OR FIANCEE
1. 護照. Present and Previous Passports. (Original & a photocopy of all pages used.) 
2. 出生證明須經菲律賓外交部驗證,年逾十二歲始作登記之遲登出生證明,或文件修正處超過三項以上者,須完成法院身分判定,並提供足資採信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二十一歲遲登者,得不予受理。Birth Certificate secured from the 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and duly authentic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ffix Documentary Stamp. (Original & a photocopy)
*NOTE: Birth certificate registered after 12 years old, or document with Correction of entry exceeding 3 items must seek an affirmative court decision on the assumption of identity and submit enough identity for reconsideration. Late birth registration done after 21 years old would not be accepted.
3. 單身證明須經菲律賓外交部驗證. Certificate of no records of marriage (CENOMAR) secured from the 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and duly authentic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ffix Documentary Stamp. (Original & a photocopy)
4. 如在菲律賓有前婚姻紀錄須提供結婚紀錄證明、註銷證明及死亡If one of the parties have previous marriage in the Philippines, attach Advisory on Marriages, Marriage Certificate with remarks of annulment, Death Certificate (if spouse is dead) and Birth Certificate of children secured from the 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and duly authentic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ffix Documentary stamp. (Original & a photocopy.)
5. 最近三個月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須經菲律賓外交部驗證(指定醫院請參閱附件).Medical Certificate issued within the last three months from Accredited Hospitals and duly authentic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ffix Documentary Stamp (Original & a photocopy). (Accredited hospitals refer to attachment)
含HIV愛滋檢測

台菲跨國婚姻申請程序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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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程序已久,請自行上TECO的網站查詢

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申請跨國婚姻驗證與簽證人士,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I. 申請適婚證明
一、中華民國公民擬與菲律賓國人或其他外國人士在菲律賓境內結婚者,依菲國相關法令,應先向本處申請核發適婚證明,並應先備妥下列文件:
a. 國人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乙份
b. 國人之經地方法院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單身宣誓書,並請提供工作證明乙份。
c. 國人護照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d. 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請繳菲國家統計局所發之單身證明及出生證明各一份,均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後加貼印花,並請將全份文件另為影印乙份。
*請注意: 本處僅受理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十二歲始作登記之遲登出生證明,或文件修正處超過三項以上者,須完成法院身分判定(court decision on the assumption of identity),並提供足資採信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二十一歲遲登者,得不予受理。
e. 男女雙方分別填寫之基本資料各乙份
f. 經驗證之菲籍配偶身心健康檢查(含HIV檢測)證明各乙份。
g. 男女雙方可直接充分溝通之證明如:最近三個月內之來往書信,雙方曾長期往來之相片或其他紀錄(正本核閱後退還)。
h. 男女雙方或一方倘屬無業或長期失業者,應提供財力證明,無法提供者則請由供養其生活者出具證明。
二、經本處核發國人適婚證明俾向菲國地方政府申請婚姻許可者,可於領取適婚證明同時預約至少四十五天後之面談期日。
II. 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簽證、面談
三、面談當日應備齊下列文件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簽證並繳費:
a. 詳填驗證申請表
b. 夫妻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女方菲護照宜冠夫姓。
c. 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核發之結婚證書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d. 中文姓名聲明書。
e. 菲國良民證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f. 菲籍配偶單身證明(倘結婚前懷孕),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如需驗證中譯本,譯文自行附上並影印一份。
g. 詳填簽證申請表。
h. 最近三個月拍攝之白色背景2吋彩色照片兩張。
*請注意:請先自行詳細核對證書內各項登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日期等,倘有錯誤,並應即時向原核發單位補正,否則屆時本處將無法就記載不實之文件逕予驗證。
III. 面談後(立即將面談結果告知當事人)
四、通過面談者:
a. 經面談確認男女雙方確具可直接充分溝通能力以達互婚協議且無家庭營生困難,外籍配偶之身 分與證件並經查證無虞者,將辦理文件驗證事宜。
b. 持經驗證之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1份中文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應登載菲籍配偶姓名、雙方結婚日期及結婚登記日期等事項。菲籍配偶(本人或委託他人)將該戶籍謄本送交本處領務大廳10號櫃檯,本處審核後將核發適當簽證。
五、經面談或查證發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將婉復結婚證書驗證申請,必要時,並視情節輕重扣置相關文件轉交菲國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a.外籍配偶曾冒用他人身分或持用偽變造文件者;
b.外籍配偶在台期間曾有逾期停留、擅離職守、無故解約等違規情事者;
c.男女一方身罹殘疾重症或傳染病,不宜從事夫妻生活者;
d.國人曾有兩次(含)以上離婚紀錄,或曾與大陸籍或其他外國籍人結婚又離異者,其婚姻經營能力可虞者;
e.男性國人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低少且缺乏工作技能,難以獨力負擔我國最低水準之家計生活;
f.男性外籍配偶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且缺乏工作技能,赴台應徵工作困難,難以負擔家計者;
g.女性外籍配偶教育程度低落,或曾受中、高等教育卻無工作意願而長期依賴他人生活者
h.男女雙方缺乏具體溝通能力,雖經一段時期交往仍無法充分瞭解彼此之身家背景,決定結婚顯屬匆促者;
i.其他足以認定外籍配偶赴台將造成我國社會負擔者。
六、面談未通過者,可辦理文件證明退費,惟簽證費不退費。
IV.陳情再議
七、因第五項所列各點無法完成結婚證書驗證程序者,除觸法違規情節重大致使當事人之結婚效力可虞者外,其餘可於六十天內提出陳情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以供參處:
a. 駐在國或我國之相關司法、行政及醫療機關構出具之裁決書或證明函;
b. 可查證之財力資助或工作資歷證明;
c. 雙方近期內密切聯繫之書信或通話紀錄;
d. 女性外籍配偶已有身孕之醫檢證明;
e. 其他原有可虞狀況業已改善之證明。
八、有關陳情經本處審理認為可資採信者,將再請當事人來處面談確認並酌情核發當事人外籍配偶短期簽證以供赴台探親。
附記:
***長期旅居菲律賓之我國籍人士已與當地人結婚,其外籍配偶擬以探依親名義申請赴台簽證,比照前述有關結婚證書驗證及面談程序辦理。
***非歸化之在台定居有戶籍國民與菲律賓人或其他非我國人士在菲結婚,倘屬仲介安排且未向本處申請適婚證明者,本處不受理其及外籍配偶之結婚證書驗證與簽證申請。
***前因婚姻關係赴台定居後歸化我國籍之女性菲裔國人,倘因離婚或配偶死亡而另嫁菲籍男士者,依菲國一般女子嫁夫隨夫之民情國俗並基於相對待遇考量,本處原則不受理其結婚證書驗證,至於簽證申請則依一般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